三明北大附屬實驗學校章程
- 第一章 學校名稱、性質、地址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為本校辦學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 名稱:三明北大附屬實驗學校
第三條 性質:三明北大附屬實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系福建東盛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自愿共同投資創辦的民辦學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獨立的法人代表,獨立的校舍、獨立的校園,獨立自主招生,享有辦學自主權,經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是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機構。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三明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三明市民政局。
- 學校地址:海西三明生態新城工貿區。
-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及辦學宗旨、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福建東盛集團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叁億元。出資者:福建東盛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學校投資創辦資金總計人民幣叁億元。
第八條 學校辦學宗旨:本校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依法辦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小學、初中、高中及高考補習班、藝體特長生的教育、教學。
- 第三章 學校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校內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四人組成,董事由投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學校董事會由蔡有池、蔡躍東、蔡暉、王錫連組成。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學校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1)設置校內管理機構;
(2)聘任校長、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3)確定教職工工資收入標準;
(4)審批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財務預算;
(5)根據規定提出和調整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批準;
(6)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7)修改章程、審議學校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8)決定學校的發展或終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決策。
第十二條 董事會可根據需要及時召開,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作出有效決定。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具有以下責權:
(1)執行董事會決策,主持學校日常工作;
(2)主持制定并實施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3)主持制定并實施教育、教學計劃;
(4)主持制定工作管理制度;
(5)提請聘任或解聘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6)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員;
(7)向董事會作工作匯報。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責權時,由副校長代行其責權。
- 第四章 董事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蔡有池擔任;副董事長1名,由蔡躍東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
(2)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3)帶頭和督促落實董事會決定;
(4)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責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 第五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第二十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蔡有池。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 投資回報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經費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執行。堅持按省、市教育、財政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逐年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及其它費用,并報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并公示。
- 第七章 學校資產的來源、使用管理及財務、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
1、開辦資金;
2、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配備有任職資格的專人擔任會計、出納,在董事會的統一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健全會計帳薄。
第二十六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章 終止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決的;
…………………………………。
第三十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三明市教育局及登記管理機關三明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三明北大附屬實驗學校
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